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突然發現,很多法律
身處於象牙塔之中的我們
是無法知悉的

護理人員
第 55-3 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護理人員考試。
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與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
業務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
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
之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

醫事放射師
第 60-1 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醫事放射師考試。
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行醫
事放射業務,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
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
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


物理治療師
第 58-2 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物理治療師考試。
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行物
理治療業務,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物理治
療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
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


職能治療師
第 58-1 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職能治療師考試。
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行職
能治療業務,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職能治
療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職能治療師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
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
 

醫事檢驗師
第 60-1 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醫事檢驗師考試。
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行醫
事檢驗業務,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
驗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
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

前幾天立法院才三讀通過的
換句話說
外國人,除了醫師之外,都可以考照
至於,中國人到底算不算台灣人、或是外國人
嘿嘿,我也不知道

另外
這些人到底有多少「台灣人」到中國去念醫學系
很多在大陸學醫的台生,很多都是醫界大老,藍綠政客高官的親人子女
一旦承認學歷,他們勢必會爭取更寬鬆的執照認證方式

在法理上
只要承認他們學歷
他們就可以考照…

那後果………我也不知道…………

這麼說好了……
醫學系一年1300個名額
今年一共3屆的已畢業醫學生搶一屆的名額(因為兵役役縮短)
就有同學到現在還沒有apply上住院醫師了

我真的不知道
「台生」回來之後的結果會是如何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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